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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1 10:47:33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景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省负总责,强化监督;县抓落实,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整合程序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农部门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送县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农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申报年度实施项目计划,送县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相关行业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20项中央资金。
 

(二)省级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等21项省级资金。
 

(三)市级资金。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等18项市级资金。
 

(四)县级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能力提升等方面。
 

(一)农业生产发展。重点支持贫困村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资产收益扶贫、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着力推进产业脱贫。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等,着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
 

(三)农村社会事业。重点支持教育脱贫、健康扶贫、社会兜底脱贫等,着力解决制约贫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瓶颈问题。
 

(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水环境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治理等,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农民能力提升。重点支持贫困户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等,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自我脱贫和发展能力。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农部门依据景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以乡(镇)或涉农部门为单位编制单项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并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后,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批下达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一条  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使用,并对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初验,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扶贫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中,涉及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财政局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统筹整合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到达县级国库后,县财政部门依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备案通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各类资金下达至承担项目实施的乡镇和部门。严禁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支付。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乡(镇)或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滞留形成存量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实行预付项目启动金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2016〕192号)相关规定,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取消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乡级报账和部门报账,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建立明确的报账审批制度和监督制度。对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如单项项目规定可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费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根据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等)。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形成存量资金。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结余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与乡镇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分级公开公示制度。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要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设置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绩效目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