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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7-09-06 10:48:42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第一部分 景东县司法局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景东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所工作。
 

(四)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和协管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所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和服务等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车辆等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
 

(十)承办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县司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景东、平安景东”建设,确实把司法行政工作摆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来谋划,为实现“转型发展、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16年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六个方面来开展:一是进一步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二是进一步抓好特殊人群管控,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三是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四是进一步抓好法律服务质量,为全县“转型发展、绿色崛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进一步抓好基层基础建设,为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六是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41名;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1人(其中公务员34人,行政工勤人员7人)。
 

离退休人员0人。因自2015年10月起,退休人员工资转由社保局发。
 

自2016年9月起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其中:应急通信车1辆,执法执勤车8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8,164,398.2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64,398.24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714,900.00元,增加的原因是2016年调整工资,主要是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9,158,188.24元。其中:基本支出 6,244,350.24元,占总支出的68.2%;项目支出2,913,838.00元,占总支出的31.8%。
 

(一)基本支出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6,244,350.24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814.080.24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占基本支出的93.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430.270.00元,占基本支出的6.9%。
 

(二)项目支出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办案支出)及事业发展目标及用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支出2,913,838.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58,188.2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5,66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4%。主要用于政府年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2.公共安全(类)支出7,859,751.3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8%。主要用于开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它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8,972.4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
 

4.农林水(类)支出65,94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72%。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四位驻村工作队员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56,444.5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6.住房保障支出341,411.9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主要用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退休人员购房补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04,000.00万元,支出决算为321,900.81元,完成预算的7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68,947.81元,完成预算的6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2,953.00元,完成预算的109.3%,稍高于预算数,但比2015年结算数155,500.00万元少2,500.00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尽量减小“三公”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8,947.81元,占52.48%;公务接待费支出152,953.00元,占47.5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8,947.81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8,947.81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2,95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2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产生的接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景东县司法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0,270.00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7年8月27日



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