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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手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10:17:11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景东彝族自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景东彝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
 
景东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化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 自治县 2018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发〔2019〕22 号)、《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成立景东彝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景政办发〔2019〕56 号)和《普洱市财政局 普 洱市商务局 普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 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财外〔2019〕 14 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 范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 2018 年电子商 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9〕47 号) 明确支持景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 金 1 363.5 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县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 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
 
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产品上行,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鼓励 创新发展。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设置征求意见窗 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 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采取分项管理,根据 项目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 扶贫办共同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 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 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组织县本级初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 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和拨付项目 资金。县扶贫办负责电子商务精准扶贫规划,组织建档立卡贫困 户参加电子商务培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电子商务创业 就业;组织扶贫产品开发,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上行,负 责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相关数据统计分析,配合县工信局和县财政 局做好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资金主要支持示范县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公 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等方面工作。中央财政资金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比例不得低 于 50%,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 15%。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 省、市、县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 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支持公 共服务中心土建、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物流配送补贴等费用。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 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 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行报账制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可预拨部 分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项目支出的原始单据原件(承办 企业复印 1 份留存做账),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 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 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 达不到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并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建档立卷 县电商办、项目承办企业要及时建立健全 项目报审、审批、建设、评估、验收、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 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 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 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 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 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 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 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 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 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 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