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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18-11-21 14:46:45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法公示《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法》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进

 

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法公示

 

《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法》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进行公示。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试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依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5〕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到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贫开发〔2015〕77号)和《景东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景政发〔2016〕129号)等相关规定,力求精准施策,推进精准扶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5万元)以下、期限1年(含1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已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贫困户,重点投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后三年内可享受小额信贷贴息。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五条 小额信贷支持有贷款意愿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第六条 支持获得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第九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以内,一年贷款一年结清。由乡(镇)、村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实际发生结算,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贴息资金报表(《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    年 /  季度)》、《____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    年 /  季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后,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景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负责初审。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脱贫产业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联合审查组审核。
 

第十四条  贷款审核。村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再提交乡(镇)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各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相关要求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发放。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由乡(镇)、村委会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承贷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对到期贷款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基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乡(镇)年初调查、测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小额贷款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填报《____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计划申报表》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安排下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基金账户管理,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景东县支行负责落实年度扶贫再贷款计划规模,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小额信贷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接县扶贫办落实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专干、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本乡(镇)小额信贷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摸底,负责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委会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告,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逾期不偿还贷款的贷款户,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七条  乡(镇)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乡(镇)、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