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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答

发布时间:2016-04-15 15:42:28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遵循哪些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居民在疾病等
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遵循哪些原则?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居民在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好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居民医疗保险遵循“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实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的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为:未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城镇居民均可按户籍地(含暂住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实行一年一次性缴费。


1.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及在册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新保人员)、社会保障卡(IC)、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不在校、未入园的少年儿童及已落户的新生儿,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新保人员)、社会保障卡(IC)、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可持户口簿(新保人员)、社会保障卡(IC)、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属可持暂住证和身份证(新保人员)、社会保障卡(IC)、银行卡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何时缴费?缴费待遇如何享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年度一次性缴费,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如果错过了集中缴费期的可以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进行补缴,补缴为全年一次性应缴费,补缴次月享受待遇。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普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门诊补助等,按规定、按比例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城镇居民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时间,26日至月末为对账时间。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医院(县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地市级医院)600元,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600元。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区县级医院)、三级医院(地市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含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享受普通门诊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在普洱市内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以上(区县级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分别按50%、25%的补助比例进行现场读卡报销,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报销不足400元的次年不做累计。


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治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实施“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在社区”的医疗服务政策。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所在社区定点医院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由主治医生提出申请,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诊转院。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的,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医院如何就医、结算?


1.参保人持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读卡据实结算。按规定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人经审批同意转诊转院或异地住院及其他住院和转诊转院的,如不能持卡住院,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带有效材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转诊转院申请表、就医证、出院证、住院发票、详细医疗费用清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未开通大病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之前,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打印出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医保中心转大病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病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癫痫、血友病;


2.慢性病病种: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支气管哮喘、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冠心病心肌梗塞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及高危组以上、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原发性青光眼。


3.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可以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请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患慢性病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附相应病情资料,患特殊病的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附相应病情资料,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县医保中心领取慢性病申报相关资料,于每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向县医保中心递交申报资料,每年12月由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批,审批通过患者由县医保中心系统认定及发证;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并递交特殊性病申报相关资料,由县医保中心初审,报县特殊病审核认定专家组审批认定。取得特、慢性病就医证的参保人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县医保中心认定方可享受待遇。


4.慢性病门诊补助:参保人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含二级)门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年报销限额1000元。


特殊病门诊补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人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含二级)门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基本险部分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8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报销限额为6万元。


5.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参保人,在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普洱统筹区内可持卡即时减免。跨统筹区外的,在异地刷卡结算系统未开通前,由参保人垫付门诊医疗费用,提供双处方、明细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送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一、如何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产前检查费用按门诊统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间如何转移接续?


1.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如需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到医保中心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才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2.参加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每三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十三、哪些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4.意外伤害(交通事故中)获得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5.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患精神病者除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