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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9年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交办案件( 普督转〔2019〕10号) 办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11-23 16:04:37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9年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交办案件( 普督转〔2019〕10号)
办理情况的通报
 
 
    景东县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云南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举报材料1件》(普督转〔2019〕10号),受理编号:D53080020191119016。景东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对转办件作出批示,要求分管副县长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迅速落实。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时研究并拟定转办件办理工作方案,对抓好落实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有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并按时报送整改进度。由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按照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众举报情况
举报人反映景东县陶府路26号对面有一家名叫正宗傣味烧烤的烧烤店夜间营业时间不固定,有时通宵营业,营业产生的油烟和噪声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环境。 
     

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一)经核实,该店营业执照登记为“景东小郭小吃店”,于2019年4月开业,实际经营项目为小吃餐饮服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3MA6NPJL0Y,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魁阁楼11号。
(二)经核实,该店未按规定对经营过程产生油烟的设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处理,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三)经核实,该店产生的噪声为操作间液化气猛火灶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和偶发性生活噪声,对附近小区住户造成一定的噪声影响。现场检查时,该店经营秩序良好。
    

三、调查核实结果
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及走访,该举报事项属实。
    

四、现场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时,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景住建行罚责字〔2019〕02号),责令该店:自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下步,我县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现场检查时,调查组已向该业主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店合理安排经营时间;对大声喧哗的消费者要进行劝阻,不得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今后工作中,景东县将加强对辖区内该类营业场所的监管巡查,切实做好我县城市环境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营造和谐安定的美好环境。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