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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04 17:21:28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中共普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普洱市委政法委员会 普洱市监察委员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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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普洱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扫黑除恶工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前,到市、县(区)政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人员有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顶风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敦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
 

各级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凡存在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黑恶势力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前,到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主动如实交代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如实交代全部违纪违法事实、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投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或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本人委托他人或以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告后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投案交代违纪违法问题,或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非法侵占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社会各届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市公布的举报电话、邮箱和扫黑除恶APP,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按照普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普洱市涉黑涉恶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市扫黑办(0879)2122441,市纪委市监委(0879)2189247、市中级人民法院(0879)8880929,市人民检察院(0879)12309、2122000,市公安局(0879)2159247、2159110,市司法局(0879)2189353
 

举报邮箱:peshcebgs@163.com
 

市纪委市监委网络举报方式:pejw.pes.gov.cn
 

特此通告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