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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国土局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14 15:54:47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国土局业务办理指南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初审
 

1、申请条件:申请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申请程序:(1)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相关部门审查;(5)上报审批;(6)注册登记;(7)颁发土地证书
 

3、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依据;(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者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证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毎宗10-40000元(对农民宅基地不予征收);(2)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文收取登记费0.10元/㎡(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3)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收取工本费20元/本。
 

二、改变土地用途初审
 

1、申请条件:(1)符合城县规划的要求;(2)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要求;(3)符合产业政策;(4)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改变用途申请书;(2)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复印件;(4)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土地估价报告;(7)宗地图;(8)城建规划部门意见;(9)权属审查表;(10)地籍调查表;(11)其它相关资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收费标准:收取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初审(协议)
 

1、申请条件:(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2)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用地预审意见;(2)发改部门立项批文;(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5)法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初审
 

1、申请条件:(1)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5)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6)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7)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8)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9)转让时须按原用途转让,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10)属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申请程序:(1)申请;(2)国土部门审查;(3)相关部门审查;(4)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 转让双方书面申请原件2份;(2)转让双方协议书原件2份;(3)《土地使用证》原件;(4)地上附着物产权证(过户后)复印件2份;(5)转让双方属自然人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6)房屋买卖涉及的相关税费缴费发票复印件2份;(7)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让国有土地,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附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身份证明2份。属房地产公开转让的应提供竣工报告;(8)宗地图复印件4份;(9)土地(房产)使用权人及共有人不能到场签字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2份;(10)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1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供地价评估报告2份;(12)因其它原因转让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13)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还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②附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四级意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收费标准:属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取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采矿权新立许可
 

1、申请条件:建筑材料用砂、石、页岩等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出让。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批准(招拍挂出让);(4)许可。
 

3、申请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矿区范围图(原件);(3)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原件);(6)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原件);(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复印件);(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2)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1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5)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6 )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7)涉及款项及有偿出让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的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成就确认书(复印件)。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每个采矿权收取登记费200元;(2)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
 

六、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规模、开采矿种及经依法批准转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批准;
 

3、申请材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采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3)转让人营业执照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原件);(5  )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6)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8)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0)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1)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12)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4)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不报省厅)。
 

4、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每个采矿权收取登记费200元;(2)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
 

1、申请条件:采矿许可证到期需继续采矿的。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批准。
 

3、申请材料:(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复印件);(4)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复印件);(8)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1)涉及国家探明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12)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复印件);(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4)涉及解决重叠问题的,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重叠双方签定的矿界协议及营业执照。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定,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5)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不报省厅)。
注:延续时未取得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的,可同意延续1年。
 

4、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每个采矿权收取登记费200元;(2)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
 

八、采矿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3)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4)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5)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批准。
 

3、申请材料:(1)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2)采矿权注销登记书;(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4)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5)矿山生产现状图;(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4、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建设征收、征用土地受理、初审、上报审批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查;(3)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国土部门是否同意矿产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了;(5)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7)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8)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9)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剖面图;(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1)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3]46号)文,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为征地费总额的2 .1%;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为征地费总额的2 .8%。
 

十、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报审批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2、申请程序:(1)申请;(3)审查;(4)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国土部门是否同意矿产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了;(5)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等);(7)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8)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9)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剖面图;(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1)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3]46号)文,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为征地费总额的2 .1%;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为征地费总额的2 .8%。5、收费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3]46号)文,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为征地费总额的2 .1%;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为征地费总额的2 .8%。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申请条件:申请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申请程序: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依据;(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者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证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毎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40000元;(2)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文收取登记费0.10元/㎡(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3)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收取工本费20元/本。
 

十二、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初审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开垦整理规划;(3)土地开发用地所有权清楚、无争议,地类清楚,面积准确。(4)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审批。
 

2、申请程序:(1)受理;(2)初审;(3)现场勘察;(4)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土地开发利用呈批表;(2)土地开发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4)权属无争议或相关证明材料;(5)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开发项目规划图;(6)如开发用地涉及农、林水、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房屋拆迁的,应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7)提供勘界报告土地利用分幅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5、收费标准:收取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十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许可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
 

2、申请程序:(1)受理;(3)初审;(4)现场勘察;(5)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或申请表),后附临时用地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等内容);(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核准、备案);(3)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临时用地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4)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须提交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及复垦保证金支付凭据;(5)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须提交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和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6)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和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7)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须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须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8)临时使用林地的,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9)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须提交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申请条件:申请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2、申请程序:(1)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3、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使用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4)评估报告;(5)抵押合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股份制企业), 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6)若委托办理应提交收委托书及受委托者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5、收费标准:(1)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文收取登记费0.10元/㎡(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2)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收取工本费20元/本。
 

十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申请程序:申请-审核-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六、集体建设用地初审
1、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5)农村宅基地申请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本经济组织成员;②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③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④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⑤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⑥因基础建设而搬迁;⑦规划、水务、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⑧申请面积符合宅基地规定标准。
2、申请程序:(1)申请;(2)审核;(3)实地踏勘;(4)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发展计划局批文;(2)规划许可证;(3)用地单位申请;(4)土地所有权证;(5)勘测定界图书;(6)平面布置图;(7)环评报告;(8)权属审查表;(9)地籍调查表;(10)规划、水务、公路等相关部门见;(11)其它相关资料。属宅基地宴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宅基地申请表;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③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证的,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证);④受地质灾害影响易地新建,由国土资源所出具地质灾害证明并使之与地质灾害点相符,原宅基地退耕的,由申请人出具复垦保证书收回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⑤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须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⑥因建设需要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⑦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大的规划集镇(清凉、玉米山、者后、都拉移民区、景福芹菜塘)的宅基地建设必须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同意签处意见,县城规划区内必须办理设规划许可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