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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牢底坐穿兰”你怕吗?“野生兰花”你莫要采!

发布时间:2023-03-27 16:15:34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检察生物多样性专刊 独蒜兰(Pleione bulbocodioides(Franch )Rolfe)属兰科独蒜兰属多年生半附生草本植物,是我国特有种。
     
       检察生物多样性专刊
  独蒜兰(Pleione bulbocodioides(Franch.)Rolfe)属兰科独蒜兰属多年生半附生草本植物,是我国特有种。因其假鳞茎成卵形至卵状圆锥形,与蒜相似而得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9月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中独蒜兰属全属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妥妥的,独蒜兰属“全家”都是“牢底坐穿”兰。虽然独蒜兰属“全家”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其重要的观赏、药用价值,野生种质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独蒜兰属显得尤为的“美丽、稀有、娇贵”。
 
  陈氏独蒜兰(网络图片)
 
 
 
 
 
  
 
 以案释法
  2021年11月至12月,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万某某未经批准,多次进入景东县漫湾镇温竹箐后山采摘野生植物“冰球子”。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采摘的野生植物“冰球子”均为兰科独蒜兰属陈氏独蒜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在追究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万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四被告非法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致使原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陈氏独蒜兰”脱离原生长环境,影响植物自身的生长,对“陈氏独蒜兰”生长造成损害,破坏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万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要求四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30800元人民币。2023年3月22日,景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四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四被告均表示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
 
  “美丽、稀有、娇贵”的独蒜兰属是我们全人类共有的宝贵珍稀资源,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与整个人类都息息相关。为了守护珍稀的资源、美丽的家园、人民的幸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记守护公益职责使命。
 
  检察官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景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