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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人民法院宣判寻衅滋事案 1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17 09:07:32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宣判现场宣判现场2018年12月14日上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查某某等十五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景东彝族自
 

 

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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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上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查某某等十五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查某某多次纠集他人或单独采用暴力手段,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六次六起。其中,2017年初,被告人查某某伙同他人成立白衣社,积极招募他人加入白衣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查某某单独或纠集不特定的白衣社成员和非白衣社成员在景东县城区采用暴力手段,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和毁损他人财物五次五起。另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景东县消防大队旁持刀砍伤被害人施某某,经鉴定,施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查某某等十五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查某某经常纠集不特定的白衣社成员和非白衣社成员,以暴力手段,在景东县城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系恶势力犯罪。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等十三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周延 王海燕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