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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5-09-01 09:56:52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5月29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7月31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景东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制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注重质量、体现特色、程序合法、务求实效的要求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

    《条例》按照章、条、款、项的体例结构排序,共分六章,四十五条,涵盖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村落等方面。主要涉及景东县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开发利用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具体,或相关规定与景东县实际不相适应,需进行细化补充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景东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条例》呈现出几个亮点:一、本条例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化遗产来规范,但从内容和篇幅上看更偏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全国尚属第一个;二、本条例将传统村落纳入文化遗产范畴,这在全国也属首例;三、本条例将开发利用引入文化遗产保护,这是本条例最大的亮点,属创新之举。四、条例规定专门成立文化遗产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文化遗产进行评审推荐工作。对文化遗产的评审推荐进行了规范。五、对上位法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如: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年给予资助等条款,结束了我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没有补助的历史。(县委宣传部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