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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4-12-12 14:41:0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将《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将《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向社会予以公布。
 
 
                     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1日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景东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景东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本规划发布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如因持证人主观原因变更原许可内容的,按照本规划执行。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消费性烟丝、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或“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按其许可范围分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及雪茄烟零售点。
第二章 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划定单元网格并确定单元网格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卷烟雪茄烟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数量卷烟雪茄烟总量规划数是指景东彝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有单元网格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卷烟雪茄烟零售点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附件1)。
  客运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景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3)。
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东县辖区内雪茄烟零售点的总量规划数为20户,上年度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2‰的比例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当具备独立的满足雪茄烟品吸的经营区域及从事雪茄烟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的规划数及已设置数不与其他许可范围的零售点合并统计,在测量间距时也互不为参照物。
第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或“仅电子烟本店零售”,则要符合本规划中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或电子烟相关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本合理布局规划发布前已办理的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持证户,许可范围不得申请变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可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存在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物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八)县城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章  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
第十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含老旧小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30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九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
在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景东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景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景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景烟专规〔2021〕2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以下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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