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察室负责。
第二条 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投诉举报,谁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情况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条 接待投诉举报要态度和蔼,耐心听取陈述,属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问题,应本着从速从快的原则,对不属中心职责范围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