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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3-07-22 15:03:49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中...

 

 第一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中心其他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服务窗口问责制。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中心其他相关制度的,应当追究该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中心管理层和县监察局入驻中心管理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问责办予以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岗位。
 

(一)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对申请人推诿扯皮造成延误审批;
 

(三)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交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代办员和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送本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牵头窗口不负责任或者相关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三)其他违反中心工作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或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