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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统一收费管理制

发布时间:2013-07-22 15:01:35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进驻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效率,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进驻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效率,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由县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银行)进驻政务中心统一收缴,不得在窗口和本部门自行收取。
 

第三条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公开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四条进驻部门按照上级相关制度要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协议在代收银行为进驻部门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申请人凭代收银行盖章的交费手续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代收银行应当保证征缴费用的及时收取,并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及时结转资金。
 

第七条办理事项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政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对进驻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征收范围、减免、资金上缴以及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