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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28 14:20:41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水产


 


一、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申请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2、申请程序: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报送材料15日内作出决定。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驯养繁殖证的决定。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提交的证明应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
 


5、收费标准:无。
 


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
 


1、申请条件:审批机关在批准特许申请前,应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2、申请程序: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提交的证明应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条。
 


5、收费标准:无。
 


三、渔船登记
 


1、申请条件:有渔船检验部门发放的有效检验证书
 


2、申请程序:(1)由渔船主提出申请;(2)渔船所在地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对渔船所有人拥有权签署审核意见;(3)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水产渔政站审核,报县农科局;(4)由县农科局批准发放。
 


3、申请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船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1月3日计价费[1997]1148号)。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
 


5、收费标准:无。
 


四、渔业捕捞许可
 


1、申请条件:(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 )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申请程序:1、由渔船主提出申请,提供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2、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水产渔政站审核,报县农科局;3、由农科局批准发放。
 



3、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5、收费标准:根据滇发改费思景东证字〔2011〕第045028045号,收费标准为3%—5%。
 


五、渔业养殖许可
 


1、申请条件:(1)由渔业养殖者提出申请;(2)提供相关养殖基地四至及养殖基地平面图;(3)由水产渔政站审核,报县农科局;(4)由县农科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申请程序:(1)由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2)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3)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3、申请材料:(1)《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本村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5、收费标准:无。
 


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运输许可
 


1、申请条件:(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4)运输的物种来源清楚;具备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申请程序: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20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提交的证明应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5、收费标准:无。
 


七、水产苗种检疫
 


1、申请条件:具有苗种生产许可证。
 


2、申请程序:引进水产苗种时应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3、申请材料:1、填写申请表。2、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收费标准:无。
 


八、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2)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4)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2、申请程序: (1)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2)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材料: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材料。
 


4、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