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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28 10:56:49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申请条件:(1)种畜禽合格、种群规模达标;(2)具备生产经营规模并有相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生产、检测...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请条件:(1)种畜禽合格、种群规模达标;(2)具备生产经营规模并有相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生产、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畜处理等设施设备齐全,场区布局合理;(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生产与管理制度、记录齐全并建立档案;(6)环评通过。
 


2、申请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2)窗口工作人员查看资料(合格授理,不合格当面一次性告知);(3)站内人员实地审核,(与材料相符、合格的审核或审批上报市级,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20天内完成;(4)市级审核、审批并转报省级(省级审核、审批并进行统一核编证号)20天内完成;(5)许可证制作发放。
 


3、申请材料:(1)《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纸质2份、电子版1份);(2)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2份、电子版1份);(3)本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身份证(复印件);(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5)场区平面图(纸质2份、电子版1份);(6)设施设备清单(纸质2份、电子版1份);(7)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复印件)、技术人员情况表及复印件;(8)引种证明(品种来源及数量证明复印件、种畜禽系谱、景东县品种鉴定报告);(9)养殖(育种方案)(纸质2份、电子版1份);(10)饲养管理技术(纸质2份、电子版1份);(11)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免疫制度、免疫程序、疫病监测防治制度)(纸质2份、电子版1份);(12)生产记录表(纸质2份、电子版1份);(13)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4)环境影响评价书复印件;(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
 


1、申请条件:(1)通过兽药GSP认证;(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县城兽医大专以上学历、乡镇中专以上学历);(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营业场所、设施、设备;(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符合学历规定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兽药GSP认证申请书;(2)填写兽药GSP申请书3份(纸质2份、电子版1份);(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4)初审合格的,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初审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5)市畜牧兽医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兽药GSP验收;(6)通过验收的,由市级公告;(7)凭兽药GSP公告,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3、申请材料:(1)基本情况说明(500字以内);(2)换证者《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的除外;(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5)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7)主要设施、设备及图片说明;(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9)兽药记录样表;(10)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S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经营企业的,须《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
 


1、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的材料;(2)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3)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要求对申请人拟定的经营场所及仪器、设备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3、申请材料:(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申请条件:(1)饲养场;(2)养殖小区;(3)屠宰加工场;(4)无害化处理场所。
 


2、申请程序:(1)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2)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考察;(3)符合条件的,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3、申请材料:(1)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