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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28 09:37:12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一、娱乐经营许可1、申请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一、娱乐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5)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6)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以及区(县级市)以上医院、机关周围200米以内;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④建筑物地下1层以下;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5、收费标准:无。
 


6、备注:电子游戏娱乐经营许可自2000年起停办;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景东县文化体育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3)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经实地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5、收费标准:无。
 


6、备注:自2004年8月起已不再审批办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予以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3)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4)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收费标准:无。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予以批准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3)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4)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5、收费标准:无。
 


五、印刷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予以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3)由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4)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5、收费标准:无。
 


六、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后提出经办意见。(3)根据经办意见,报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4)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5)审批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5、收费标准:无。
 


七、体育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2)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4)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受理。 在接到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进行第一次审核,对文件、证件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予以返回并说明理由。(2)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证件经审查无效、不合法的返还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并提出修改申请事项和补充证明说明;文件、证件有效、合法的则进行实地考察。(3)调查。 结合 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体育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落实。 (4)审批。提交调查报告报请分管领导审批。(5) 办证。 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对所受理的审报材料再一次进行审核无误后,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6)建档。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5、收费标准:无。
 


八、工艺品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相应的注册资金。(2)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3)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2、申请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资金信用证明等。(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
 


5、收费标准:无。
 


九、有偿文化艺术培训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有相应的注册资金。(2)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3)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2、申请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资金信用证明等。(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
 


5、收费标准:无。
 


十、接受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1、申请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属于以下社区或单位:①边远地区、远离村庄,有线电视网络无法覆盖的地方(必须凭当地广电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确认)。②宾馆、酒店、生产、科研、金融、经贸、教育等单位。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5、收费标准:无。
 


十一、接受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
 


1、申请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5、收费标准:无。
 


十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5、收费标准:无。
 


十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
 


1、申请条件:(1)适用住宅小区和机关、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简称城市社区);(2)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5、收费标准:无。
 


十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
 


1、申请条件:(1)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具备场所。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5、收费标准:无。
 


十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1、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调查。(4)报请审批。(5)核发证照或说明情况。
 


3、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一寸正规照3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消防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5、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