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14 15:26:38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办理指南

一、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
 

1、申请条件: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2、申请程序: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核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3、申请材料:(1)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原件1份);(2)夫妻双方提交户口册、结婚证、身份证(验原件);(3)《婚育培训合格证》;(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乡镇的,还应当提供男方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1份);(5)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已生育子女一方必须出具《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必须退回相关证件。
 

4、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1、申请条件:(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并不再生育的;(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9)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办理;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
 

2、申请程序: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景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查。
 

3、申请材料:(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2)如实填写申请表(原件3份);(3)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4)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核原件);(5)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核原件);(6)提交夫妻双方免冠照片各4张。
 

4、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及子女奖励审批
 

1、申请条件:(1)本人及配偶是农业人口;(2)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3)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申请程序:夫妻双方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景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请材料:(1)农业人口户口簿;(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4、法律依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批
 

1、申请条件:(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省规定);(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2、申请程序: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经各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3、申请材料:(1)农业人口户口簿;(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4)居民身份证。
 

4、法律依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
 

5、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