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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

发布时间:2015-08-19 10:45:17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用法治思维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罗有勇摘要:当前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主要通过个人人格魅力和在...
用法治思维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

罗有勇


 

摘要:当前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主要通过个人人格魅力和在群众中的威望,以“和事佬”的身份角色进行调解。一贯使用行政方法,矛盾纠纷化解的具体效果不尽人意,很多当事人事后多次反悔,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多年基层农业农村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亲身经历,从法治思维的内涵等概念辨析出发,分析以法治思维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一些思想及方向性指引。

 

关键词:矛盾纠纷、法治思维、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运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此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和各类研究专著、期刊杂志和论述文章中,而且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治思维、矛盾纠纷化解等概念阐释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解析
 

法治是依据法律治理,它是一种治国理念、社会调控方式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法治还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通过法治的治理方式、原则和制度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之后出现的新法律专有名词,是指将法治的诸多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以法治为基础。
 

(二)矛盾纠纷化解的概念阐述
 

矛盾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哲学概念范畴,本文中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某种利益关系引起的不愉快,甚至发生争执与吵闹的现象。矛盾纠纷化解是指相关工作单位或职能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站在中间人的角度,为产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说服双方消除隔阂、避免冲突的工作。
 

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法治思维运用情况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体是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政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和属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他们化解矛盾纠纷主要以行政方法为主,法律方法为辅,很多时候靠相关人员的个人感情、人格魅力和个人威望来开展工作,采取的是背靠背或面对面诉说个人诉求,由“中间人”作为“和事佬”的身份以将心比心的态度通过“远亲不如近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低头不见抬头见”等思想进行疏导,最终把矛盾纠纷化解,把双方的怨气打消,其中除非遇到无法化解的矛盾纠纷必须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否则很少运用到法治思维。
  

三、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法治思维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法治思维运用情况的叙述,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一是不能很好地利用法治思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使得维权与维稳达不到有效的统一。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与化解工作主要是“进子打子”式的,遇到问题了才去“应急式”或“补救式”的面对处理,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以行政命令的口吻要求工作人员尽最大能力去维稳,只有“摆平才能体现水平”,方法上有时会“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最终我们在维稳的路上越走越实,但在维权方面却不能很好的兼顾。
 

二是不能很好地利用法治思维处理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体与程序关系,使公平正义没法在个案上体现。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无论是行政机关、政法机关,还是基层自治组织,由于工作任务繁杂、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法律程序意识不强等原因,更多的时候追求的是实体结果,只要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属地,矛盾不上交,那工作就算大体完成了,至于在此期间的过程很多时候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虽然化解了矛盾纠纷,但没有一个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协议,相关化解工作痕迹材料也没有很好地固定保留,一些基层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就只在自己的本子里简单记录几行字,有的甚至只是心中记得点“大概”,若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反悔的时候,再次处理的人民法院等机关无法用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去确认原来的协议,很多工作又得重复进行,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就成了无用功,威望也得不到树立。
 

三是不能很好地利用法治思维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更好的统一。法理与情理关系的护理不仅是政法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决策,同时也是基层行政机关、自治组织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很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合法不合情理或合情理不合法的两难境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理是公理,而生活意义上的情理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人之常情,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法治思维去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而在法理与情理之间纠缠不清,那么具体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无法有效的统一。
 

四是不能很好地利用法治思维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业务的学习,使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体的群众工作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基层行政部门、政法机关、自治组织日常的学习只注重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农业农村工作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方面都是临时抱佛脚,特别是在如何利用法治思维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面更是凤毛麟角,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得不到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不尽如人意。
  

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法治思维运用的建议
   

法治思维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思维,笔者认为也应该是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思维模式和出发点,基层行政部门、政法部门、自治组织都应该坚持以法治思维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具体应该从以下诸多方面加强:
 

(一)思想上动员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找法
 

法治是最可行、最可靠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法律框架内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才会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社会的广泛支持。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我们应该通过情绪疏导、法律政策说教,在思想上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要选择私利救济、丑态复仇的方式解决,而要第一时间想到法律,把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真理标准,对懂法明法的群众加以鼓励支持、对法律一知半解或略懂一二的群众加以解释说明、对一点不懂法的群众加以耐心细致地普法,思想上为他们开启一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曙光。
 

(二)行动上引导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用法
 

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和具有前瞻性的思维,通过法治思维考虑分析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结果预期。然而一些基层的群众受“青天”情节的影响,认为能够为民做主的领导都是像包拯那样高高在上,所以他们一味的坚持信官不信管、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遇到矛盾纠纷他们就以信访或是更为极端的方式去寻求解决途径,试图找到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最终在上访这条路上渐行渐远,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故此笔者建议,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自治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一定要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解决,告知他们信访的主要目的是政治参与而不是权利救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同时我们要把每一种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清晰地告知人民群众,并由他们“私人定制”一种符合他们自己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途径,最终让他们信服法律权威,从而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权利与程序意识。
 

(三)方法上指导基层矛盾化解坚持依法
 

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法治思维行事、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具体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程序在法治思维中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体现为机会公平、中立公正和权利救济,程序不仅是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也是社会成员逐渐理性化的载体。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可以按法律有规定的程序来处理,这样即使结果不尽如人意,很多群众也会释然、坦然面对。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自治组织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坚持按程序办事。实体正义主要就是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对矛盾纠纷作出比较中立客观与公平公正的处理,让群众心服口服。
 

(四)效果上彰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靠法
 

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来看,从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来定量分析,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解决到位,与此同时,还不能一味地迁就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确做法,因为用“闹”来解决问题本质上已经打破了常规、放大了诉求,其实是用极端的手段来满足眼前和个别不正当的利益,这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的途径来达成个人合法合理诉求,这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手段,这是用法治思维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集中体现。
 

总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才能依法按程序解决群众诉求,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