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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严防中毒事件 发生的预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10:19:37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进入秋冬季节,针对我县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严防中毒事件
发生的预警公告
 
进入秋冬季节,针对我县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为防止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和各类聚餐活动引起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县广大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安办发出以下预警公告:

一、安全风险预警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要擅自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
(三)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四)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学校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一率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类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行为。

二、有关草乌、附子的安全知识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乌头的母根,附子是乌头的子根,都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二)国家对药用川乌、草乌、附子有严格规定。因生川乌、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药用川乌、草乌、附子时一般炮制为制川乌、盐附子、白附子等才使用,目的是大幅降低其毒性,减少用药风险。
(三)充分认识煮食草乌附子的危险性。《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药用炮制后的川乌每次用量限于1.5-3克、附子每次用量限于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但目前部分群众家庭煮食草乌、附子或邀约亲友煮食草乌、附子的量一般远远超过此规定,而且煮食的往往是未经炮制的生草乌、生附子,毒性更强,发生中毒的风险更高。
(四)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物中毒,要立即催吐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