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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4-05-09 20:01:09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云南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审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所作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在诉讼监督工作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愿望愈加迫切,对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按照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要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执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依法妥善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和职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检察权,全面强化对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运用抗诉,以及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要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诉讼监督工作本身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监督的公信力。

三、全省各级侦查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违法等监督意见,应认真研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或作出纠正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其他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应当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四、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及时审结。对抗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裁定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五、全省各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部门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要与人民检察院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六、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装备、经费等保障体系,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报告的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者重大事项,要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