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昭通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昭通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丽江市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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