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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4-05 17:18:17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2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议:
  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禁假劣药品的决议》(1985年10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