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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06 16:05:32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24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督办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亲自阅批群众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委室)负责研究处理本委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明确1名副主任具体分管信访工作。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的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一)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县人大代表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控告和检举;
    (五)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求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违反法律政策的处理、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七)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上级人大常委会、县委交办的信访事项;
    (九)本级及上级人大代表代转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
    (十)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接待来访。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职责范围的来访,由法工委联系相关委室派人参与接访。对信访人的来访,应及时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越级访和不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来访,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反映。
    第十条 对信访人的来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拆封、登记并报送法工委统一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认为不属于本委室职责范围的,转法工委处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

 
    第十一条 信访人给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按领导阅批意见交办。
    信访人对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来信,由各委室负责处理交办。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机关和部门的,由分管副主任召集协调会议,按会议确定的意见交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单位专函交办:
    (一)省人大、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信访件;
    (四)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而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五)县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件;
    (六)其他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法工委负责承办,交办前应归口信访统一编文号。
    第十三条 法工委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规定交办:
    (一)对一般的信访事项,呈报法工委主任阅批,按阅批意见交办;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报分管副主任阅批,按阅批意见交办。
    (三)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转交相关机关(部门)处理。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县信访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应当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两院信访机构处理;应当由乡镇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十五条 对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滞留和长期上访人员的情况,法工委应排查分析,定期报告分管副主任和常委会主任,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收函单位)应及时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落实到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并督促承办单位依法按法律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对没有要求反馈结果的信访件,承办机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
    第十七条 收函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过程、处理依据、结论性意见和信访人意见;
    (二)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审查意见;
    (三)报告应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的,交办单位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由法工委及相关委室审查,报分管领导阅批。
    发现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悖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交办单位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者作补充说明。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30日内办结,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同时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一)案件久拖或者严重违法的;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要求报告结果的;
    (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
    (五)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加强信访工作的联系和沟通,要求各乡镇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共同协调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事项抽查回访制度,对交办信访事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回访,并将回访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经县委或者上级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并得到落实的;
   (三)经过各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办理不力、久拖不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处理。
 

第六章 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异常上访:
    (一)信访人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在信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室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异常上访情况由法工委及时处置或者报分管副主任统一协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置:
    (一)对异常上访的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二)维护上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
    (三)通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异常情况,依法处置违法上访人员;
    (四)对来访的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由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通知其监护人,依法按政策处理。
 

第七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法工委应当每半年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综合分析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有关机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八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信访事项涉及的县直有关单位参加,主要听取有关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请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
    第三十条 加强信访工作保障,按照规定落实信访岗位津贴,改善信访工作人员待遇。保障信访工作经费,改善信访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信访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列入机关干部培训计划。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群众观念,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与信访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