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29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专题询问权,规范专题询问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对某项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某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涉及议题的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做好准备。
第七条 在开展专题询问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材料。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之前将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的7日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前将拟询问的具体问题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转交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前做好准备。
第九条 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采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专题询问的主体询问人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议题所涉及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询问人可以指名要求参加会议的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回答,也可由受询问机关确定有关负责人回答。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时,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县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回答清楚的,不应再次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结束,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询问议题及答复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时收集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应通过景东人大网站及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