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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06 15:57:06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29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行使好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行使执法检查权。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年度执法检查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依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年度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配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开展执法检查前一个月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卷宗、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执法检查组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回答问题,协助相关工作。
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但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室统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联的,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经分工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3个月内形成报告,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统一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县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实行票决制,并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计分。
    表决不满意的,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第九条办理。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处理问题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免职、撤职。
    第十九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景东人大网站及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法律、法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