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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06 14:46:2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29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质量,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评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用评议方式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的跟踪督办事项是指“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督办落实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发“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交办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以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会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条 承办机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应当从接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内报告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延长1个月。
承办机关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情况,要重点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机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条  计分标准: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80%以上的(其中满意票达到70%)为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60%以上不足80%的,或者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80%以上,但满意票未达到70%的为基本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低于60%的为不满意。
    第九条  表决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汇报办理落实情况。如果两次办理均被评为不满意的,承办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果本人不辞职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免职或者撤职;不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承办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十条 “一府两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县人大常委会的督办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