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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06 14:47:4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29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旨在增强被评议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委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
    参加评议人员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评议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第八条 评议的对象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办理县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九)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接受评议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准备阶段:
    (一)制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二)进行工作评议的动员和宣传;
    (三)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
    (四)被评议对象准备自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调查组。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调查阶段:
    (一)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大会,调查组就工作评议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二)工作评议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阶段:被评议的部门、单位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印发常委会委员及参会代表。工作评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定档。同时,对被评议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履职情况测评。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对象工作报告;
    (二)听取工作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围绕被评议对象工作报告,参考工作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评议发言;
    (四)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五)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计分标准: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80%以上的(其中满意票达到70%)为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60%以上不足80%的,或者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80%以上,但满意票未达到70%的为基本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低于60%的为不满意。
    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测评计分标准:获优秀票、称职票之和达到95%以上的(其中优秀票达到75%)为优秀;获称职票达到75%以上的,或者获优秀票、称职票之和达到95%以上,但优秀票不足75%的为称职;获称职票达到60%以上不足75%的为基本称职;获称职票低于60%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整改阶段:
    (一)评议会议结束后,工作评议调查组应及时将评议意见归纳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送达被评议对象;
    (二)评议对象应针对评议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评议会议后1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在评议会议后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实行票决制,其计分标准及结果应用依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县委,送交县人民政府及组织部门,作为对部门、单位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政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被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单位或者被测评为基本称职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或者被测评为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县委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调整岗位或者免职。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决定依法对其免职或者撤职。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工作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议中发现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8日起施行。2013年5月24日通过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