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一、为了提高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会议议事水平,加强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序、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指导机关党组织和领导整个机关行政工作。
三、党组会议讨论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依照本规则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履行其各项职责。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个党组成员必须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否定或改变会议的决定。
四、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党员负责人列席参加。
五、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召开党组会议应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六、党组会议一般应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临时召开会议,要由党组书记同意。
七、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中有关涉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漏。
八、党组会议的内容:
(一)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
(三)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主要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研究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讨论研究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对“一府两院”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六)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调整,决定人大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拔任用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门;
(七)研究提出对机关干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讨论全县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决定是否报告县委;
(九)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