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制度
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及时、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现就有关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向县委专项请示的重大事项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意见及有关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等;
(二)关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 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及县人大代表补选等有关事项;
(四)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需要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和委室领导干部的安排建议;
(八)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中需要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请示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后,以党组名义书面请示县委,经县委批准后实施。
二、向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年中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要专题活动总结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
(三)带有全县性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开展司法评议、工作评议等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四)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检查、调查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重要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七)需要请示县委的其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以党组名义书面报告县委。县委如有批示(指示)的,按照县委批示(指示)执行。
三、向县委抄报的重要事项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纪要;
(二)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三)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县委反映和抄报的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书面抄报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