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9 10:46:45 来源:县人大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试行)


(2013年3月13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干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干部必须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任人唯贤,举贤荐能,实现党的意图与人民的意愿有机统一。


 

第二章  任免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通过下列人员:
    (一)任免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其职务;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和局长的任免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十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和局长,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换届后如果其职务没有变动,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干部,由于机构撤销或者合并、调离本县或者退休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呈报报表和考察材料。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提请任免的议案后,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认真做好任前的民意调查了解,提供任免参考。
    第十三条  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必要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前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联合提供考试复习提纲。考试结果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对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拟任命干部,不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职。因职务变动调整岗位或者继续提名任原职务的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拟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有关情况考察。对提请任命法律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拟任命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和考察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人要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人事任免情况说明并回答询问。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提请说明。提请人和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如实介绍被任免对象的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公道、正派、客观的原则,表达个人的意志。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情况不清时,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对拟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拟任命干部应到会作供职发言。
    对拟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拟任命人员作书面供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必须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时不能委托他人代投。一人职务同时任免,采取先免后任的方法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可以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得过半数通过的不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十八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干部,由常务委员会制发文件,并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  凡属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干部,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任命之后公布。

 

第四章  任后监督


    第二十条  被任命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在任命后一个月内和每年年初(每年的三月底前)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告,年末前(每年的十二月底前)要向常务委员会报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撤职案提出后,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做认真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进行撤职表决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式,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常务委员会进行会议述职评议时,如有获得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含半数)的不称职票的评议对象,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及时向县委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劝其写出辞职报告或者依法对其提出免职案或撤职案。
    县人民政府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予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应事先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由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