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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9 10:08:51 来源:县人大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3年3月13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查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5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提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有关资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十八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手工记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意见进行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不修改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要认真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如果报告未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须由报告机关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主任会议决定作出决议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经主任会议同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每年9月至11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适时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材料,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转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跟踪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并提出办理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终止质询案,并告知受质询机关。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第二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手工记票的方式,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