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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3 18:59:39 来源:县人大办公室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六章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报告的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七)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八)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九)决定代表团编团方案;
    (十)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一)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建议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将会议日期和主要议程建议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乡、镇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  各代表团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程序和内容: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大会议程草案;
    (三)表决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表决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第九条  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新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主席团会议。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表决会议日程草案;
    (三)表决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表决质询、询问案办公室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质询的截止时间;
    (七)决定将选举办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一般为三至五天。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有关的机关负责人参加,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下设必要的工作机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必须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二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的决定,交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除政府工作报告外,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也可以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大会秘书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组受理,大会秘书组梳理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于会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于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县人民政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大会秘书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起草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县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县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县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会议,并将相应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县选举的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出席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或者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推荐组织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主席团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在会议选举前同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手工记票。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出席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和提质询案的代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提前向大会秘书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不予安排。
    第四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