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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村(社区)人大工作室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1 15:09:08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村(社区)人大工作室监督办法(试行)


(2016年5月16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延伸人大工作平台,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村务监督,强化代表管理工作,不断创新人大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开展村(社区)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全县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村(社区)人大工作室,村人大工作室主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大工作室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社区)人大工作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推动村(社区)法律监督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村(社区)人大工作室日常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宪法、代表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义务;

    (二)参与制定本村(社区)事务管理各项制度;

    (三)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决策方案的制定,列席村(居)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

    (四)联系和接待人大代表,了解代表履职情况,督促代表落实联系群众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

    (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积极配合开展代表建议意见的专题调研;

    (六)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及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协助各级人大组织的调研、检查、视察等活动,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依法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  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决议、决定在本村(社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依法监督村(居)民遵守和执行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情况,发现有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依法监督村(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重点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居)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

    第十条  依法监督村(社区)事务公开工作,重点监督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监督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做到标牌齐全,制度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如因受到非法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同级党组织或者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本辖区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使其具备行使监督职权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村(社区)人大工作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听取村(社区)人大工作室汇报监督工作不少于一次,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大工作室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