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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1 15:06:29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代理人大主任、决定的代理县长、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进行。宣誓时,当选人员面向国徽或国旗站立,诵读宣誓词,在主席台就座人员离开座位,分别到主席台两侧站立,监督宣誓;其他与会人员在各自座位上就座,见证宣誓。

    新一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政府和“两院”代理正职人员,直接从已担任副职的人员中产生的,已经宣誓过的,不再宣誓。县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的,要进行宣誓。

    第九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原则上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场进行。宣誓时,被任命或决定任命人员面向国徽或国旗站立,诵读誓词;在主席台就座人员离开座位,分别到主席台两侧站立,监督宣誓;其他与会人员在各自座位上就座,见证宣誓。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宣誓后,可不参加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宣誓。

    第十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2人以上(含2人)实行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