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试行)
(2015年5月22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及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四)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建议及县本级财政决算;
(五)县人民政府融资的方案;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民政、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八)确定全县性节日、纪念日和县城标志物;
(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县本级政府性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
(五)县本级债务情况;
(六)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向上级报批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县城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修编方案中涉及到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及执行情况;
(九)年度县城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十一)县人民政府承办、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十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报告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三)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机关或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每年年初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临时需要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机关应当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联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第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及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应当以议案或报告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可行性说明;
(四)该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依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依据不足、资料不全,需作补充、完备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要求时限内予以补充、完备。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或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具体程序依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对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依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和评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