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登记制度
1、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中,使用履职登记卡记录履职情况。
2、人大代表要做到“三必须、三主动、四参与”。“三必须”,即:必须参加有关会议,必须联系选民,必须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三主动”,即:主动为民办实事,主动持证视察,主动约见相关部门领导人员。 “四参与”,即:参与工作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参与专题调查,参与创先争优。
3、代表履职登记卡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代表履职档案,一份于年底上报县人大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统计,作为考核、评选表彰代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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