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制度
1、每年根据县、乡镇人大的工作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12次。
2、视察、调查内容应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3、视察、调查中形式一般以代表小组集体活动为主,也可由代表一人或几人持代表证开展视察。
4、视察、调查中形成的意见建议和选民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视察、调查情况报告县人大、乡镇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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