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李子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对李子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通过投票表决:
黄思英 免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廖兴胜 免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梁 铭 免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子华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 萍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陶 懿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 柳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国相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免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郭佩礼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婷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宏波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良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艳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源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金国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丰书芳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燕 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