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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0 11:28:21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2014年7月29日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孔广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201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全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了此次执法检查从8个方面入手:即《人民调解法》宣传贯彻情况和人民调解相关知识的培训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协议书制作、调解登记、调解记录、卷宗归档等)开展情况;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人民调解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旨在促使相关部门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县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4月下旬至5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按照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5月26日至6月5日,执法检查组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曼等乡、景福镇、大街镇、文井镇、锦屏镇、太忠镇等5镇1乡12个村2个社区调委会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了抽查。其余乡(镇)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6月6日上午,在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查看人民调解工作台账及资料;下午,在县人大机关会议室召开汇报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情况的汇报。

   二、人民调解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规定内容,扎实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中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培训指导效果逐渐彰显,人民调解法宣传氛围良好。一是在全县13个乡(镇)举办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培训班,通过培训考试,进一步提升了调解队伍素质及能力,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实现了调解队伍统一持证上岗。二是充分利用巡回审理、送达法律文书、开展“阳光司法”、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时机,对案发地的调委会进行业务指导,让调解员有机会参与规范、严格处理矛盾纠纷的实战,法律理论和调解能力从中得到明显提高。三是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以“景东普法网”及“县乡党校”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集市为阵地,利用群众赶集时机,形式多样地开展了《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调解队伍建设有新进展。全县共有调委会196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70个,乡(镇)调委会13个,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调委会13个,行业性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1个,医疗纠纷调委会正在筹建中。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人才库,全县共有调解员746名,有村民小组纠纷信息员2345名,形成了乡(镇)、村(居)、村民小组三级调解工作网络。

   (三)人民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各级调委会普遍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登记、重点疑难矛盾纠纷报告、矛盾纠纷化解联动联调等制度,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了矛盾的发生。二是建立和完善“六道防线”的大调解工作网格机制。即组级调处防线、村级调处防线、乡级调处防线、行业调处防线、县级分管领导防线、县级主要领导调处防线,层层分工,任务明确,效果明显。

   (四)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见成效。乡(镇)及部分村(居)调委会按照“五有”(有工作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六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调解申请、民间纠纷受理、调解调查、通知或现场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督促履行>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标准,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了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了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提高了人民调解质量。2011—2013年,全县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5369件,调解成功14758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0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7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6起,防止群体性上访5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4起。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平安景东、和谐景东、法治景东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人民调解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村公民对人民调解工作认知程度还不够高,无调诉成本意识,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了解不够透彻,反悔诉讼率比申请确认率高;部分调解员尚不知晓《人民调解法》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法,工作处于无序状态;部分领导干部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

   (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县人民法院沟通不够,联动机制未形成,参与调委会化解纠纷指导业务不平衡,呈现出城区(乡镇所在地)多边远山区少的特点,未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开展指导工作。

   (三)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薄弱。一是大部分调解员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政策知识缺乏,仅凭经验和威望作情感性调解,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相当一部分调解都以口头形式结案,未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一旦当事人反悔进入诉讼程序,口头调解缺乏证据效力,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降低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二是调解员队伍不够稳定,调委会主任大多由村(居)主任兼职,更换频繁,工作连续性较差,法律文书制作完善困难。三是部分乡镇专业调解员欠缺。如,大朝山东镇、大街镇调委会无专业调解员,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率很高,补充专业调解员迫在眉睫。

   (四)人民调解工作不够规范。目前,只有13个乡(镇)及部分村(居)调委会,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大部分调委会无调解室、无办公设备、无印章、无标识、无制度、调解员无报酬;制作调解文书卷宗不规范、不完整,离《人民调解法》规定要求及规范化建设标准差距很大;部分调委会人员设置不规范,未按《人民调解法》3至9人的规定设置,将所有小组长都列为调解员,出现超员问题。

   (五)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未健全。人民调解经费虽已纳入财政预算,但与司法行政经费及社会综治维稳经费捆绑拨付,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理顺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导致调委会业务经费无保证,调解员无工作报酬,影响到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六)大调解工作体系和体制不够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应体现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我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还很薄弱;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组织的纠纷调解工作培育不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及诉调、检调、警调、交调、医调对接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还不够完善。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法院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服务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律六进”活动为抓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地持续开展《人民调解法》等法制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众、人民调解员及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知识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纠纷当事人主动选择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及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的意识,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县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互通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明晰责任,强化措施,及时联系调委会参与疑难纠纷现场调解,并给予业务指导。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案件需司法确认的要及时予以司法确认,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联动配合机制,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进行指导,努力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创新局面,再创新成效。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县人民法院应联动配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全县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及调解能力;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各调委会调整解决超员问题,想方设法给无专业调解员的镇调委会配置人员。

   (四)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各项规定要求,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标准,继续组织基层调委会开展规范化建设,要重点解决调委会无印章、调解员无报酬、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五)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建立“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组,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体系和体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大调解工作要求,指导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培育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要求,完善衔接配合机制,推进诉调、检调、警调、交调、医调衔接工作。要积极推广“施甸经验”,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综治成员单位,通报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置重大矛盾纠纷,改变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