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已备案]景东彝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03 20:05:0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景东彝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  号)等规定,结合景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应用新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同时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11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8名。
    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本县知名专家和相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然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发明创造及应用推广的项目。
    前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先进性突出,引进应用技术在行业内属于成熟的先进技术,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先进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显著,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 在技术开发项目方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在社会公益项目方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和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社会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在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提出项目、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五)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其他与县科学技术奖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奖励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县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本县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请。
    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担任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和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特殊专业可聘请具有中职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负责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省、市驻景单位;
    (四)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作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后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或者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
    (一)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二)知识产权或者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人有争议的;
    (三)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后来的研究开发活动中有新的突破或者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审定后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附有相关证据、依据的异议书面材料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载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是指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详实所提出的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提交异议材料未附相关证据、依据或者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应当协助。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涉及跨部门、跨乡镇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二条  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请审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批。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批;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六章 评 审

 
    第三十四条  负责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推荐材料。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通知推荐单位在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人、候选单位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推荐单位提出的异议及时调查处理,在公示结束或者对异议处理后,将合格的推荐材料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应当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决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不少于2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不少于1万元、二等奖不少于8000元、三等奖不少于5000元。
    前款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四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照以下限额确定:
    (一)一等奖不超过3项,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二)二等奖不超过5项,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三)三等奖奖项酌情而定,单项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景政办发〔200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