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公租房的建设、准入、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公租房的建设监督管理。
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税务,以及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有关管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民政、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并负责住房配租。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民政、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县公租房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单位公租房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及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配建占总建筑面积5%及以上的公租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协议》。
第十二条 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公租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下列材料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装修标准等。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配建住房的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由建设单位持有、经营,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出售,也可由政府回购,向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出售和政府回购的,住房出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购买公租房时,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购买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组合租赁方案;
(五)企业租赁公租房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购买单位凭核实意见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业园区和社会机构自行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向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出租。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项目进度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配建的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九条 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的,由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在职工作人员证明及退休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人事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个人持有的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省部级以上的劳模、英模证明、复转军人立功受奖证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应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房屋出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
(一)单位公租房租赁备案表;
(二)租住人员花名册;
(三)租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租住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获得(州、市、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省级以上行业先进工作者,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租房时,提交相关证明,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的,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单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不安排公租房,纳入其他社会福利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收入限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2.5倍。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倍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的收入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并出具证明对低收家庭进行认定。
第四章 审核配租
第三十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区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景东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租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社区,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政府产权公租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后在景东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租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抽签或摇号配租。配租过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配租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抽签或摇号配租。经三轮抽签或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第四轮可以直接获得分配。乡(镇)人民政府分配入住后,15日内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的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合同签订15日内申请人必须入住,超过期限不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至5年。公租房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县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普洱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在当年县人民政府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收取租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租户租金按当年县人民政府核定租金标准的40%收取,不再享受政府廉租房住户补贴政策。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1—2倍(不含1倍)的租户租金按当年县人民政府核定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2—3倍(不含2倍)的租户租金按当年县人民政府核定租金标准收取。
第四十条 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租金。
第四十一条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和日常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自主管理或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由县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取得房屋,且达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或赔偿。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五十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表示数字所称的“以上”、“ 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