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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2-09-19 17:11:46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1.《信访工作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答: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信访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3.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4.信访人以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答:《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5.信访人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相关单位怎么办?

    答:《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6.信访人可以利用虚假材料,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哪里提出?


    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8.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有无人数限制?

    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9.“两代表一委员”能参与信访工作吗?

    答:能。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在辖区内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这些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都是由群众、普通党员自己选出来的,与群众距离咫尺、感情深笃、心灵贴近。《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10.信访人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1.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12.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如何办理?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13.申诉求决类事项如何调解、和解?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14.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5.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6.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17.对信访人违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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