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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2018)第05号

发布时间:2018-10-31 10:28:51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及限制其消费行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公开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公告如下: 

  

1、冯周贤,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5日,住景东县文井镇中所村朱家营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08150615。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娟于2018年3月29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66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0650.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66号执行决定书,将冯周贤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李春华,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3日,住景谷县勐班乡勐班村青菜塘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12132418。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晋贤于2018年3月26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59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5000.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59号执行决定书,将李春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李勤辉,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住昆明市嵩阳县嵩阳镇彩云路1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608200016。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成江于2018年4月3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73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59578.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73号执行决定书,将李勤辉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李方玺,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日,住景东县锦屏镇月牙湾佳园小区6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51001245X。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学成于2018年3月1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94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78300.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94号执行决定书,将李方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李伦,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0日,住宣威市西宁路98号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07200034。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玉萍于2018年5月2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204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4042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204号执行决定书,将李伦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6、李宗孝,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9日,住景东县文井镇路东村李家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504090910。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世祥于2018年1月29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39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5052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39号执行决定书,将李宗孝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7、彭松,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日,住景东县文井镇路东村田房村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04170916。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兆德于2018年3月9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21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8269.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21号执行决定书,将彭松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8、饶晓波,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日,住景东县大朝山东镇苍文村芭蕉箐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909024225。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英于2018年3月26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54号。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已履行1537.00元,未履行9177.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54号执行决定书,将饶晓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9、田忠明,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3日,住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那本坝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02233317。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英于2018年3月26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54号。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已履行1537.00元,未履行9177.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54号执行决定书,将田忠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0、陈志江,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住景东县灰窑村大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802190317。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37号。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已履行160560.28元,未履行89439.72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37号执行决定书,将陈志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1、自学亚,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1日,住景东县锦屏镇北屯村新桥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01010343。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37号。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已履行160560.28元,未履行89439.72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37号执行决定书,将自学亚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2、周正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3日,住景东县玉屏路2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108130015。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晓霞于2017年11月29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云0823执747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93164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0823执747号执行决定书,将周正云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3、王平娟,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30日,住景东县月川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406303020。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汉于2018年3月1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98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10248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98号执行决定书,将王平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4、徐娇,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1日,住景东县锦屏镇景川办事处武庙村玉屏路7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10110663。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云08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于2018年5月21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220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1711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220号执行决定书,将徐娇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5、杨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日,住景东县大朝山东镇芹菜塘曼勐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11024530。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46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106057.67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46号执行决定书,将杨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6、殷锐,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8日,住景东县林业局18幢1单元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108080010。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睿于2018年3月12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29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34730.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29号执行决定书,将殷锐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7、吴美忠,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4日,住景东县花山镇文召村吴家组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409241216。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启彪于2018年2月5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54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22363.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54号执行决定书,将吴美忠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8、罗晓梅,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22日,住景东县锦屏镇磨腊村白丫口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107220325。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135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5290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135号执行决定书,将罗晓梅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9、段发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4日,住景东县文井镇大营村赵家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5506140631。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云08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宗会于2018年5月23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221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34547.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221号执行决定书,将段发成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王丕华,男,彝族,生于1969年9月23日,住景东县漫湾镇安乐村大乐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909233036。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云08民终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玲于2018年1月23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823执34号。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257285.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3执34号执行决定书,将王丕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金融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以上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为如下行为:(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次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到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限制消费令,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监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给予举报;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将线索提供给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879-6223134。
  
  本公告一经公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一并送达。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